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宇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財 代理人 侯芊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113年度除字第4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台幣)001華南銀行朴子分行華南銀行朴子分行113年1月22日28,100元BD00000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2華南銀行朴子分行華南銀行朴子分行112年12月4日281,200元BD00000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3華南銀行朴子分行華南銀行朴子分行112年12月4日281,200元BD00000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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