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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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32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義芳 即和睦清潔服務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何建能 、 何芷珊 間因107年度勞訴字第323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1,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