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7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絜茹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及同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等罪嫌;依同法第363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徐漢堂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7768號被告甲○○女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0弄0號2樓送達地址:桃園市○鎮區○○路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丙○○之妻,於民國105年8月下旬某日晚間8時許,因懷疑丙○○形跡怪異,竟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在桃園市○○區○○街00巷00弄0號2樓住處,未經丙○○之同意或授權,趁丙○○熟睡之際,開啟丙○○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手機後,發現有丙○○與 吳侖珉 性交之照片、影片、通訊錄及LINE對話等電磁紀錄後,將該等電磁紀錄連結至電腦,而將之儲存,嗣於105年9月19日,甲○○具狀對丙○○、吳侖珉提出通姦、相姦告訴後,向本署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供上開取得之電磁紀錄,作丙○○、吳侖珉通姦、相姦之證據,足生損害於丙○○。
二、案經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警詢│坦承利用告訴人丙○○上開手機尚│││及偵訊時之供述│未進入螢幕保護程式前,將該手機││││連結至電腦,取得其內之照片及影││││片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 謝禎 │被告以不詳方式,取得告訴人上開│││佑於警詢及偵訊時│手機內之照片、影片、通訊錄及通│││之證述│話紀錄之事實│├──┼────────┼───────────────┤│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開犯罪事實│││106年度審易字第8││││25號案卷及所附LI││││NE對話、性愛照片││││、對話紀錄等資料││││及光碟片3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及同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等罪嫌。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及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檢察官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