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經查:受刑人業於民國97年6月6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被告逃匿之情,已不復存在,本件聲請無從准許,自應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劉玫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