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563號原告 吳秉南 被告 陳立洲
陳乙晴 (原名 陳薇安 ) 李詠嫻 (原名 李時欣 ) 林佳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2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立洲等人被訴對原告吳秉南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孫少輔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