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珠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珠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梁珠貴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是上開5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則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上開5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