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44號原告 陳素鸞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 律師被告 陳春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6月25日上午11時55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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