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650號債權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皇甫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之計算方式及起訖日是否正確,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聲請狀請求利息計算方式與狀附本票影本記載不符)。㈡確認債務人開始逾期未清償之日期為何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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