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0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40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408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龍予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尚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監察人 浦漢屏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登記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0號和解筆錄。惟觀諸該筆錄和解成立內容第2項:兩造應於111年7月22日前協同向高雄市政府辦理原告(即債權人)董事、董事長之解任變更登記,核屬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上開規定,於和解筆錄成立時,視為相對人業已為意思表示,毋庸經法院為強制執行。準此,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另高雄市政府於112年6月27日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252289000號函,稱相對人董監事任期至112年1月14日到期,高雄市政府將另函請債務人限期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自限期屆滿時,全體董監事當然解任,併此敘明。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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