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48號原告甲○被告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可得利益核定之,而原告自承己有土地為申請建築使用,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以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認即為原告所有土地價額新臺幣2,887,360元(14,000×206.24=2,887,360),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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