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沈育娟 被告 施聖彰
許禹欽 上列被告等因103年度易字第447號侵入住宅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另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沈育娟告訴被告施聖彰侵入住宅一案,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447號判決被告施聖彰無罪在案,而被告許禹欽並非本院前開刑事案件之被告或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依前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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