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原告 方謝金花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複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 曾本懿 律師被告 方文波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 律師複代理人 陳玄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逸康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