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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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2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喻敦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民國95年1月23日起至100年11月12日止之循環利息暨違約金新台幣259,067元,其利息、違約金之金額各若干?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