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548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背信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廿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五四八號;原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0三九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五款、第三八百十四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甲○○所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依前揭規定,經本院二審判決,即屬法律上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是被告提起上訴,既非法律上所得准許,自應由本院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