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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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12年度苗小字第858號原告 李展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的所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1日具狀對「待查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訟,並未具體表明起訴對象即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所,亦未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無從特定起訴之被告為何人,有原告之起訴狀在卷可稽。茲因本件被告不明乙節,已有礙訴訟程序適法進行,經調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上開帳號之開戶資料到院後,本院於112年6月16日以112年度補字第776號裁定命原告於上開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上開裁定已於同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迄今逾期未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有本院民事查詢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起訴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趙千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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