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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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登讚 上列聲請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因與相對人 謝陳桃 即 謝居 暨謝協議之繼承人等二十五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彰化縣大城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就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惟其中編號2、4即彰化縣○○鄉○○段○○○○○○○號、2107-2地號均已徵收,並民國105年11月24日登記在案。是請撤回該部分之聲請,並更正附表。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