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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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39號聲請人 許雪吟 (即 顏毅弘 之繼承人)監護人 顏毅明 代理人 林耕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弘毅附表:
案號:111年度除字第239號發行公司: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