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原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原訴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琦(原名曾映翕)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7889號),被告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定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論參照)。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8年2月25日下午5時宣判;因本案事實及證據較為繁雜,事證判斷較為耗時費神,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奔波勞費,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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