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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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4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務人 許木順 (原名許分)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玖萬壹仟陸佰零伍元,及其中玖萬壹仟貳佰零伍元自民國96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