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7號原告長強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范瓊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門營業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84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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