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8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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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872號債權人 徐春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之金額為何(聲請狀請求標的記載請求金額為0000000萬元,換算下來為1百3拾6億4千萬元,金額是否有誤載,請具狀說明,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若無誤載,請提出1百3拾6億4千萬元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