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7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淑華選任辯護人曾仰君律師
王乃民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林秉暉法官蔡嘉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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