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О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盜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四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五年八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