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67號原告 蔡定庭 被告 潘振榮
潘芃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