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26號聲請人張靜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義明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107年度簡上字第54號),聲請人聲請交付原審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東簡字第五十四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審已於民國107年6月14日當庭諭知東志達營造有限公司之工程款與本案無關,惟筆錄漏載原審前揭諭知,原審判決復引用東志達營造有限公司回函認定相對人主張為真實,為利聲請人舉證,爰聲請准予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原審即本院107年度東簡字第54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之當事人即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前揭案件因聲請人上訴而尚未確定,業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彥
法官朱家寬法官鍾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