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補字第10號
原   告 日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時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
示費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