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98年度台覆字第246號刑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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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8年台覆字第24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決定書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二四六號聲請覆審人甲○○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冤獄賠償,不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決定(九十七年度賠字第一0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賠償請求人甲○○(下稱聲請人)請求意旨略稱:聲請人前因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羈押,至同年四月二十九日具保停止羈押,共羈押三十日;嗣因罪嫌不足,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聲請人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同年月二十二日止羈押三日,並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執行期滿出監,但受羈押之三日未折抵刑期。聲請人先後受羈押三十三日,爰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等語。原決定則以:聲請人因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嫌,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二號),依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聲請人請求賠償,自應向該檢察署為之,始屬適法。又聲請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五二號),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執行期滿出監,聲請人以其羈押三日未折抵刑期,乃遲至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始提出賠償之請求,顯已逾冤獄賠償法第八條所定之二年期間。聲請人所為之請求均不符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聲請覆審意旨略謂:聲請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曾至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羈押折抵之事,輔導科並協助撰狀,但迄未收受開庭通知,迨九十七年八月間前往查詢,始知已遭駁回;本件實因訴訟輔導人員指導聲請程序瑕疵,致生延誤云云。惟聲請人請求賠償,向非管轄之原決定機關為之,或已逾法定期間,原決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仁壽
法官林永茂法官許澍林法官陳國禎法官陳東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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