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10號原告 蕭明熙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朱信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尚須補繳7,9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