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 周紋菁
周棋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瑞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每人新臺幣(下同)1,540,11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80,228元(計算式:1,540,114×2=3,080,22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5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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