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嚴珴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文嚴珴瑤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珴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及7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2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3月2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536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53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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