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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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237號原告 郭進玉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 律師被告 郭昌豐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12,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均不存在,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另請求確認兩造間就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買賣債權行為不存在,則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19,80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910.03㎡×公告土地現值1,800元/㎡×權利範圍1/12=736,50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系爭建物最新課稅現值183,300元=919,805元】;又訴之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867,171元,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9,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9,470元,尚應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唐佳安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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