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8號原告 黃秀英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博芮 被告 陳柄彰 訴訟代理人 陳秋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應提出就系爭借款新臺幣200萬元已交付原告之事實,提出證據證明,並提出該200萬元之來源及流向(如自何金融機關提款,或向何人借得等,及於何時何地交付原告,共分幾次交付?)。
二、原告應提出學經歷證明文件,即曾向被告或其父借貸幾次?金額共計若干?如無借貸,為何主張有還款?。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郭勝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