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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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 朱木清 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相對人 朱木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84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之所謂起訴,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65年臺抗字第44號判例意旨可參。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本票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並經本院以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8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固亦聲請並經本院埔里簡易庭於民國105年6月27日,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以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82號裁定准就其所持本票所載金額新臺幣40萬元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惟未另行依訴訟程序提起得確定私權存在之給付訴訟,依上開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聖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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