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96號原告歐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8萬5,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1萬3,2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