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5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秉諺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548
9號、101年度偵字第43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616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謝秉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帳冊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謝秉諺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以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作為與借款人聯絡放貸收款之工具,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乘 張簡文彬 等人因急需金錢之際,貸予金錢予張簡文彬等人後,向張簡文彬等人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借款人、借款時間、地點、金額、利息等均詳如附表所示)。嗣於民國100年10月15日下午4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屏山國小校門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張簡文彬等人所簽發之本票、身分證影本共89張、帳冊1本、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等物。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被害人張簡文彬、楊 沈素珍劉雪花蘇明聲陳金菊吳金花董家豪吳秀女蕭孟旭 等人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100年度偵字第35489號卷,下稱偵一卷,第4至28頁、第53至57頁、第66至70頁;101年度偵字第434號卷,下稱偵二卷,第4至22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35至42頁)、蘇明聲身分證影本及本票影本各1張(偵一卷第38頁)、陳金菊簽發之本票影本2張(偵一卷第39頁)、劉雪花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張及本票影本1張(偵一卷40頁)、董家豪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各2張、識別證影本1張及本票影本2張(偵二卷第38、39頁)、吳秀女身分證影本及本票影本各1張(偵二卷第40頁)、蕭孟旭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本票影本各1張(偵二卷第41頁)、吳金花簽發之本票影本1張(偵二卷第42頁)、帳冊內頁影本共11張(偵一卷第41至46頁、偵二卷第44至48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被告有罪之證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就附表編號1、5、7所示部分,係於緊接之時間、地點,基於同一之重利犯意,對同一被害人放款2次,均屬接續犯,應各論以一罪。又被告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9次之重利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身心無礙,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得,竟從事高利貸工作,利用他人急需用款之際,收取重利,並要求被害人簽發本票或提供身分證件等供作擔保,所為實有不該,應予非難;參以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及其本件收取高額利息之情節、次數;末考量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從事冷氣工,每月收入約18,000元至20,000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帳冊1本,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本件重利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現金84,000元,雖為被告所有,惟被告供稱係其與女友欲用以購買機車之用,且無證據證明該現金84,000元係被告犯本件重利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被害人所簽發、提供之本票、證件等物,係被害人於借款後所交付予被告供為借貸之擔保,可供被告於被害人貸借之金額內求償,且被害人亦得清償借款而請求被告返還,非被告所有之物,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80號、92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6款、第
9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振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地點│借款金額│計息方式│所犯罪名、主刑及從刑││號│││││││├─┼────┼──────┼──────┼───────┼─────────┼───────────────┤│1│張簡文彬│100年5月7日│高雄市○○路│借100,000元預│每10天為1期,每期│謝秉諺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日,││││││扣5,000元利息│利息5,000元(換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實得95,000元│年利率【5,000X3X12│壹日,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SI│││││││/95,000】約為189%│M卡,序號:00000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帳冊壹││││││││本,均沒收。│││├──────┼──────┼───────┼─────────┤││││100年6月22日│高雄市○○路│借100,000元預│每10天為1期,每期││││││與大昌路口│扣4,000元利息│利息4,000元(換算│││││││,實得96,000元│年利率【4,000X3X12││││││││/96,000】為150%)││├─┼────┼──────┼──────┼───────┼─────────┼───────────────┤│2│ 楊沈素珍 │100年9月19日│高雄市左營區│借100,000元預│每15天為1期,每期│同上。│││││保靖街125號7│扣10,000元利息│利息10,000元(換算││││││樓之5樓下│,實得90,000元│年利率【10,000X2X││││││││12/90,000】約為││││││││267%)││├─┼────┼──────┼──────┼───────┼─────────┼───────────────┤│3│劉雪花│100年9月27日│高雄市左營區│借30,000元預扣│每10天為1期,每期│同上。│││││果峰街│3,000元利息,│利息3,000元(換算│││││││實得27,000元│年利率【3,000X3X12││││││││/27,000】為400%)││├─┼────┼──────┼──────┼───────┼─────────┼───────────────┤│4│蘇明聲│100年8月22日│高雄市楠梓區│借20,000元預扣│每15天為1期,每期│同上。│││││後勁南路│2,000元利息,│利息2,000元(換算│││││││實得18,000元│年利率【2,000X2X12││││││││/18,000】約為267%││││││││)││├─┼────┼──────┼──────┼───────┼─────────┼───────────────┤│5│陳金菊│100年8月17日│高雄市○○路│借40,000元預扣│每15天為1期,每期│同上。│││││與大仁路口│4,000元利息,│利息為4,000元(換│││││││實得36,000元│算年利率【4,000X2X││││││││12/36,000】約為││││││││267%)││││├──────┼──────┼───────┼─────────┤││││100年9月中旬│同上│借10,000元預扣│每15天為1期,每期│││││││1,000元利息,│利息為1,000元(換│││││││實得9,000元│算年利率【1,000X2X││││││││12/9,000】約為267%││││││││)││├─┼────┼──────┼──────┼───────┼─────────┼───────────────┤│6│吳金花│100年8月17日│高雄市鹽埕區│借30,000元預扣│每15天為1期,每期│同上。│││││中信飯店│3,000元利息,│利息為3,000元(換│││││││實得27,000元│算年利率【3,000X2X││││││││12/27,000】約為││││││││267%)││├─┼────┼──────┼──────┼───────┼─────────┼───────────────┤│7│董家豪│100年7月26日│高雄市左營區│借60,000元預扣│每10天為1期,每期│同上。│││││軍校路國家體│6,000元及手續│利息為6,000元(換││││││育館停車場│費3,000元,實│算年利率【6,000X3X│││││││得51,000元│12/51,000】約為││││││││424%)││││├──────┼──────┼───────┼─────────┤││││100年10月11│同上│借30,000元預扣│每10天為1期,每期│││││日││3,000元利息,│利息為3,000元(換│││││││實得27,000元│算年利率【3,000X3X││││││││12/27,000】為400%││││││││)││├─┼────┼──────┼──────┼───────┼─────────┼───────────────┤│8│吳秀女│100年8月20日│高雄市三民區│借20,000元預扣│每10天1期,每期利│同上。│││││建國路與河東│2,000元利息,│息2,000元(換算年││││││路口家樂福前│實得18,000元│利率【2,000X3X12/││││││││18,000】為400%)││├─┼────┼──────┼──────┼───────┼─────────┼───────────────┤│9│蕭孟旭│100年8月15日│高雄市左營區│借50,000元預扣│每15天為1期,前1│同上。│││││蓮池潭│2,000元利息,│、2期利息各為7,500│││││││實得48,000元│元(換算年利率【││││││││7,500X2X12/48,000││││││││】為375%),之後每││││││││15天付本金5,000元││││││││直到全部償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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