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睿元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睿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睿元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發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2月10日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了日為民國
101年11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核其聲請,認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