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士簡字第159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寬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奇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6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文育
法院書記官 陳麗如
通 譯 宋明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玖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
六號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如附表編號一至六號所示付款提示日
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叁仟陸佰柒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事由,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定。原告起訴聲明之本金部分原為: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60,000元,嗣於民國
97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擴張訴之聲明本金金額為2,
290,000元,參照上開條文規定,原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本院應於擴張後之聲明範圍進行審理
,合先敘明。
三、原告主張伊持有由被告寬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寬耕
公司)簽發,被告奇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園公司
)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詎屆期提示不獲兌現,爰
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等語。
四、被告奇園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提出答辯狀辯稱:
本件原告請求清償票款之支票,發票人為寬耕公司,寬耕公
司應負清償票款之責任,為此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五、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
6紙為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且未就票
據真正性提出書狀作何抗辯,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六、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背書人
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且發票人、背書人對於執票
人連帶負責,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
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
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44條、第96條第
1項、第39條、第29條、第133條分別規定甚明。從而,原
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新台幣2,290,
000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如附
表編號1至6號所示付款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被告奇園公司
既為系爭6張支票背書人,自應依上開規定,與發票人即被
告寬耕公司對於執票人即原告連帶負責,所為前揭抗辯,自
無足取。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附表:(新台幣)
┌─┬─────┬─────┬──────┬─────┐
│編│付款人│票據號碼│發票日│金額│
│號│││提示日││
├─┼─────┼─────┼──────┼─────┤
│1│台北市第九│FE0000000│97年09月20日│300,000元│
││信用合作社││97年09月22日││
││士林分社││││
├─┼─────┼─────┼──────┼─────┤
│2│同上│FE0000000│97年09月25日│260,000元│
││││97年09月25日││
├─┼─────┼─────┼──────┼─────┤
│3│同上│FE0000000│97年09月25日│400,000元│
││││97年09月25日││
├─┼─────┼─────┼──────┼─────┤
│4│同上│FE0000000│97年10月26日│530,000元│
││││97年10月27日││
├─┼─────┼─────┼──────┼─────┤
│5│同上│FE0000000│97年10月20日│320,000元│
││││97年10月20日││
├─┼─────┼─────┼──────┼─────┤
│6│同上│FE0000000│97年11月10日│480,000元│
││││97年11月10日││
└─┴─────┴─────┴──────┴─────┘
計算書:
金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