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928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梓蕓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107年度簡字第928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1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7年4月3日收受本院之判決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紙(院卷第35頁)可按,是其上訴期間應於107年4月16日屆滿。然上訴人竟遲至107年4月18日始行提起上訴,此有被告上訴理由狀上臺南看守所(女所)收件章可資為證。故上訴人之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依此,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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