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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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王品詒 被告 邱成源
金日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德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91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諾樺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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