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49號原告 江佳真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 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鴻 律師被告 江素娥
陳江銘 陳慧玲 陳慧瑛 陳慧珊 被告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江寶華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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