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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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32號原告 黃景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依據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4,7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本尚應補繳24,258元,惟本件兩造已當庭達成和解,審酌原告於繳納裁判費後尚可請求退還裁判費3分之2,為避免原告勞費,爰命原告補繳8,086元即可。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兩造之和解亦失其訴訟上和解之效力,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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