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佳琪 代理人 姜俐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租屋居住地址是否即為聲請狀上所載通訊地址臺北市○○區○○街○○○號3樓,並提出居住地之完整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二、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請說明自100年12月起迄今,聲請人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即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四、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0年12月起至102年12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聲請人前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銀行達成協商還款方案,嗣因於96年間收入減少而毀諾,請說明:
(一)聲請人何時與債權銀行成立協商?協商繳款期數及每期應繳金額各為何?何時毀諾?並提出協議書及繳款明細。
(二)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三)聲請人毀諾當時收入減少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驢列必要支出項目及數額(如膳食費、租金、水電、瓦斯費費等),並提出繳款收據、租金繳納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等件。
七、請提出交通費1800元、手機費1800元、水電瓦斯費1400元之油費發票、購票或繳費收據、繳費轉帳交易明細等件。
八、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九、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
(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一、請說明聲請人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一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