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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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9號原告 劉秀英
黃鴻金 被告 楊松川
桂春國際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翁興福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楊松川過失重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48
0號,改分為109年度交簡字第75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施君蓉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依靜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 交易 字第 480 號(109.04.01)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 交重附民 字第 39 號裁定(109.04.08)【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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