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百訸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圍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8年12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9年3月31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粘嫦珠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玉山銀行│108年8月19日│285,000元│AD0000000│空軍第一戰術│││公司後庄分公司 李明庭 │後庄分行││││戰鬥機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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