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409號債權人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和興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之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債務人瑞和興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