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403號債權人高雄市岡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石敏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馨文 、 戴蒼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許馨文、戴蒼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