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凱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941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游凱筑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游凱筑明知邇來社會上詐欺集團犯案層出不窮,並可預見將自己之銀行帳戶交付他人使用,恐遭利用作為人頭帳戶,待詐欺集團成員對他人施以詐欺等不法行為,致他人陷於錯誤將款項匯入其所提供之人頭帳戶,再提領運用,而使他人遭受財產上損害,卻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9年7月23日某時,依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劉建國 」(下稱「劉建國」)之成年男子指示,先至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街○○巷27之1號之桃園中路郵局,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號,旋即於申辦後,將該帳戶之存摺、密碼以新臺幣(下同)2千元之代價交予「劉建國」,且於99年7月29日某時,再以3千元之代價,將提款卡、密碼交予「劉建國」,而為「劉建國」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嗣「劉建國」與所屬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在拍賣網站上張貼拍賣商品之訊息,先後誘使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下標後匯款之方式,使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匯入上揭游凱筑所開立之郵局帳戶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而詐欺得手,並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游凱筑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99年9月1日桃營字第0991
803641號函及函覆之游凱筑開戶基本資料、監視器翻攝相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0年3月2日桃營字第1001800186號函及函覆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㈣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被告將其上開帳戶交予「劉建國」,再由「劉建國」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持以詐騙如附表示之被害人財物,其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財物之犯意,且所為提供銀行帳戶予他人之行為,亦屬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其既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犯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係以一幫助詐欺取財行為,幫助正犯詐取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個人帳戶予他人詐欺使用,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被害人遭詐騙之情節及金額,兼衡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所交付供詐欺集團使用之存摺、提款卡等物,雖係被告提供充為幫助該詐欺集團行騙所用,惟存摺、提款卡等物並未扣案,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簡方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及方式│匯款金額│證據名稱││號││(民國)││(新臺幣│││││││)││├─┼───┼─────┼───────┼────┼───────────────┤│1│ 姚金樹 │99年7月25│桃園縣中壢市龍│61元│姚金樹存摺影本、桃園縣政府警察││││日上午9時│岡路三段192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許│7-11超商成龍門││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市以ATM提款機││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轉帳││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網路列印資料│├─┼───┼─────┼───────┼────┼───────────────┤│2│ 劉中誼 │99年7月25│宜蘭縣羅東鎮興│6,660元│劉中誼存摺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日上午10時│東路69號羅東郵││交易明細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3分許│局以ATM提款機││東分局順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轉帳││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列印資料│├─┼───┼─────┼───────┼────┼───────────────┤│3│ 黃婕瑜 │99年7月26│高雄市鼓山區慶│2,160元│1.被害人警詢││││日下午1時2│豐街42號5樓以││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龍華 ││││分許│網路銀行轉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列印資料│├─┼───┼─────┼───────┼────┼───────────────┤│4│ 張淑真 │99年7月26│桃園縣楊梅市青│1,990元│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日下午3時│山六街2巷2號││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10分許│ 萊爾富 超商內以││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ATM提款機││、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列印資料│├─┼───┼─────┼───────┼────┼───────────────┤│5│ 張玲瑄 │99年7月28│桃園縣中壢市弘│401元│張玲瑄郵局存摺影本、桃園縣政府││││日某時│揚路22號7樓以││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刑│││││網路ATM轉帳││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列印資料│├─┼───┼─────┼───────┼────┼───────────────┤│6│ 郭憲華 │99年7月27│新北市板橋區南│590元│郭憲華存摺影本、臺北縣政府警察││││日上午8時│雅南路二段21號│1,610元│局新莊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刑事案││││許、同年月│亞東醫院內之網││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28日某時│路ATM轉帳││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列印資料│├─┼───┼─────┼───────┼────┼───────────────┤│7│ 林志明 │99年7月27│基隆市七堵區明│2,121元│華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日下午2時│德一路之華南銀││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隊││││37分許│行自動提款機轉││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帳││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網路列印資料│├─┼───┼─────┼───────┼────┼───────────────┤│8│ 楊哲憲 │99年7月27│臺中縣太平市中│1,560元│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中││││日下午4時│山路1段325號││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15分許│坪林郵局之ATM││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轉帳││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切結書│├─┼───┼─────┼───────┼────┼───────────────┤│9│ 王元伶 │99年7月28│臺北市○○○路│2,910元│交易明細、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日下午2時│二段78號4樓以││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5分許│網路ATM匯款││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列印資料│├─┼───┼─────┼───────┼────┼───────────────┤│10│ 廖惇憲 │99年7月28│臺中市○○路大│1,430元│郵政國內匯款執據、臺中縣警察局││││日下午2時│坑口郵局匯款││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17分許│││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網路列印資料│├─┼───┼─────┼───────┼────┼───────────────┤│11│ 曾素梅 │99年7月29│桃園縣桃園市中│1,390元│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日中午12時│山路362號桃園││出所陳報單、存款明細、受理刑事││││許│南門郵局臨櫃無││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摺存款││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網路列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