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小字第81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92年10月28日與原告訂立炫金卡契約書,向原告請領炫金卡使用,惟被告自領得炫金卡後即持卡陸續借款,迄今尚欠新臺幣58,656元及自95年1月24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未付,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已於95年8月17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係在訴訟繫屬以前已經死亡,既無權利能力,其當事人能力即屬有欠缺,且不得補正,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第436條之19,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