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95號原告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忠燁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2,39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72,392元(附帶請求孳息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