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因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上開犯罪,業經聲請人於民國96年12月7日向本院聲請減刑而繫屬在案,並經本院於96年12月10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8665號裁定減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減刑案件紀錄表、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8665號裁定在卷可稽。聲請人又於96年12月24日向本院聲請減刑,自屬重複聲請之同一案件,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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